移民署沿革

一、源起

大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我國與世界各國均採國門入出管理與國境(邊境)警備合一之做法,統由警察機關執行,無明確管理體制及專業法令。國境管理,最初是建立在國境警備的基礎上,而其設置之必要,也與日俱增。

臺灣的境管工作,最早是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及「臺灣省警務處」採軍民分管,且分地辦公,初無專責機關。民國 41年始成立「軍民出入境聯合審查處」,至46年3月改稱為「入出境管理處」,隸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7年7月配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之成立,改隸其下,並成為幕僚機關。直至民國61年因應社會發展需要,將隸屬軍事體系之境管工作,改隸一般行政機關,於內政部警政署下設「入出境管理局」。

多年來,我國入出境管理及移民業務,分屬不同單位管轄,事權分散。於 88年5月21日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時,規定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統一事權,通稱「移民署」。同時研擬移民署組織法草案,歷經多次折衝,於94年11月8日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1月30日由總統公布,於96年1月2日正式成立運作。

二、組織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係以前入出境管理局工作為基礎,整合僑務委員會、內政部戶政司、警政署(外事組、外事警官隊、航空警察局及各港務警察局查驗隊、各縣市警察局外事課、陸務課業務、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等勤業務,掌理事項規定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第二條。

本署置署長 1人,綜理全署業務,副署長2人及主任秘書1人以襄助署長處理署務。署下設4組4室及5大隊,包括入出國事務組、移民事務組、國際事務組、移民資訊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專勤事務第一、第二大隊、國境事務大隊、 服務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等單位,正式編制人員計 2 千餘人。

三、業務內容

(一)人流管理

人員跨越國境之流動,稱為人流,或稱入出境,其中包括移民或非移民。人流管理為國家主權象徵之一,而移民輔導聚焦於移民人權之保障,兩者舉世皆然,皆十分重要,各國因而設有入出國管理局 (如日本、香港)或移民局(如美國、加拿大)等單位,以處理相關業務。
1、人流管理方面:結合國境外之面談審核機制、國境線之證照查驗、人別辨識機制及國境內之實地面談審核、查察、追蹤等機制。合3方面管理以建構臺灣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外國人之人流管理機制。
2、境內管理方面:由本署各縣市專勤隊結合當地警察、勞政等機關,主動對非法入出國、逾期 停(居)留或其他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者,予以取締、查處並收容及遣送。同時對辦理移民業務及跨國婚姻媒合業者予以加強管理,對其違法行為施以處罰,以有效遏阻「虛偽結婚」及「人口販運」等非法移民問題。
3、便民服務方面:以往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申請相關入出境或居留、定居案件,僅能至臺北、臺中、高雄、花蓮、金門、馬祖等6個服務處洽辦;而外國人在取得國籍前之申請居留案件,則需向當地外事警察單位及上述服務處洽辦。本署成立後,在全國25個縣(市)設立服務站,並整合相關業務內容,以提升服務品質、擴充服務能量。

(二)移民輔導

本署於 25個縣(市)設服務站,除受理申請案件之外,特別重視移民輔導工作,針對外籍與大陸配偶進行輔導工作,其項目如下:
1、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班、語言學習班、外籍配偶子女課後照顧輔導及託育服務。
2、辦理「愛護外籍配偶專線」,並將「外國人生活與服務網站與熱線」等資料架設網頁,提供外籍配偶或外國人電話諮詢及網路資訊之查詢。
3、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自94年起,分10年,每年提撥新臺幣3億元,配合「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8大重點工作56項具體措施,整合政府與民間相關資源,推動各項照顧輔導措施。
4、提供移民輔導資訊並編印「外籍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發送各戶政事務所、社政單位、各駐外館處及各國駐華使領館處,供外籍配偶參考使用。
5、提升第一線工作人員專業知能與素養,及時提供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最適切之服務。
6、結合民間團體或非營利組織辦理各項宣導活動,對外籍配偶辦理認識我國文化、臺灣相關法令等宣導;對國人辦理認識外籍配偶原生國文化及倡導性別平權等宣導。
7、提供外展服務,由各服務站對特殊個案進行家庭訪視,主動積極瞭解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需求,提供適時輔導及服務。

(三)非法移民管理

全球經濟快速發展及地球村效應,國際間人士商務往來、旅遊、求學、工作及結婚絡繹不絕於途。加上兩岸關係日趨緩和,人民往來密切,在龐大的跨國性人口移動現象中,衍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工作、非法入境、人口走私販運及觸犯我國刑事、行政法令規章等行為,非法移民之存在對於社會治安、經濟、公共秩序及衛生影響甚大,為落實執行非法移民管理工作,分從預防、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 4大方向辦理,分述如下:
1、預防方面:透過 制定完善移民政策、加強移民輔導 、 建構面談查察機制 、強化入出國境管制查驗,並 加強外來人口停留、居留管理 等措施以達到預防目的。
2、查處部分:由本署專勤隊及各治安機關負責辦理查處及遣送事宜。
3、收容管理部分:本署收容事務大隊下設 5個收容所,各縣市專勤隊大部分亦設有臨時收容所,負責辦理收容事務;為落實人道關懷及保障人權,管理人員均以關心、愛心、耐心來服務,使其能安心等待遣送回國。
4、遣送部分:由於人權意識高漲,基本人權之保障係為國家進步指標之一,本署除秉持人道與安全之原則外,亦簡化行政程序、思考加速遣送速度以降低平均收容天數,期在合理期限內,儘速完成遣送事宜。

非法移民管理權責,除本署外,還包括外交、海巡、勞政、社政及警察等機關。為確實做好該項工作,除積極加強與各機關間之橫向聯繫,更整合各部會力量,全力為提昇外來人口素質,降低非法移民人數而努力。

四、未來發展

移民署的成立,統合了人流管理與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的收容、遣返,擴增移民輔導及非法停留、居留查察工作,服務窗口亦延伸至 25個縣市。未來除了延續保障合法、取締非法之外,更將針對外來人口施予關懷、輔導,讓新移民能快速適應臺灣社會,共同建構多元化的生活環境。

因移民署業務需求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首次舉辦

出國及移民署為一般行政機關,人員採簡薦委任制任用,依據職務說明書規定,移民行政業務職務,歸列於戶政職系。然其業務性質特殊,執行司法警察任務之人員,除應具備一般公務員核心職能,尚需具備司法警察專長,以執行強制性公權力之任務,不適宜由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戶政類科取才。為因應用人困境,進用所需專業人才,爰擬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以符機關任用需求。(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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