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二等考試部分)」修正草案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二等考試部分)」修正 草案各1份,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擬訂機關:考選部。

二、擬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
三、旨揭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任何人得於101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部特種考試司(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電子郵件:000437@mail.moex.gov.tw)表示意見。

◎相關檔案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二等考試部分)修正草案預告表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第五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二等考試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

新聞來源:101.10.26 考選部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應試科目 表(二等考試部分)修正草案預告表


擬     訂     機     關

考選部

擬     訂     依     據

公務人員考試法

擬     訂     類     別

修訂

預     告     期     間

101 年 10 月 26 日至 101 年 10 月 31 日

公 告 刊 載 新 聞 紙

中國時報(101 年 10 月 28 日刊登 1 日)

公 告 刊 載 網 站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主                       旨

擬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應試
科目表(二等考試部分)修正草案各 1 份,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 見。

 

 

 

 

說                       明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
權之依據,爰配合修正旨揭二項考試規則第一條條文法源依據之序數 及項次。
二、本項考試二等考試應試科目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行政程序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 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其中括弧內行政程序法應 屬行政法研究列考範疇,為使應試科目範圍更臻明確,擬予刪除,另以命 題大綱規範行政法研究列考內容

 

草                       案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二等考試部分)」修正草案對照 表。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
考試法第三條第三項
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
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
之。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
第二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 容 應 明 列 其 法 律 授 權 之 依 據,且法規命令之首條應明 定 其 依 據 之 母 法 , 為 求 明 確,尚須將所依據條文之序 數及項次詳細列明,爰配合 修正。

 

◎ 第五條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二等考試部分) 修正草案對照表


壹、各等別普通科目:
一、二等考試: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
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憲法與英文,採申論式試題,占分比重為憲法、英文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
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中華民
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貳、各等別專業科目:
一、二等考試:各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三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除三等考試外國文外,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
之五十;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三、四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
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均為一小時三十分。
四、外國文就應考人選試外國語文應試外,兼試移民專業英文。外國語文占分比重為百分之七十五,
採申論式試題;移民專業英文占百分之二十五,採測驗式試題。
參、本考試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
應考人擇優錄取。

考試等別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試別

職組

職系

類科

 

應       試        科       目

職組

職系

類科

 

應       試        科       目

二等考試

第一試

安全

移民行政

移民行政

 

三、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 研究
四、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 及移民法規(包括入 出國及移民法、人口 販運防制法、國籍 法、就業服務法、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香港澳 門關係條例、護照條 例、外國護照簽證條
例、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民法親屬編) 五、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 分析研究(包括兩岸
關係)
六、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研究

安全

移民行政

移民行政

三、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
研究 四、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
及移民法規(包括
入出國及 移民法、人口販運防 制法、國籍法、就業 服務法、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香港澳門關係條 例、護照條例、外國 護照簽證條例、涉外
民事法律適用法、民 法親屬編)
五、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 分析研究(包括兩岸
關係) 六、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研究

應試科目四、行政
法研究與入出國及
移民法規(包括行 政程序法…),其中括弧內行政程序法應屬行政法研究列考範疇,為使應試科目範圍更臻明 確,擬予刪除,另 以命題大綱規範行
政 法 研 究 列 考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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