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二等考試部分)」修正草案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二等考試部分)」修正 草案各1份,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擬訂機關:考選部。
二、擬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
三、旨揭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任何人得於101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部特種考試司(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電子郵件:000437@mail.moex.gov.tw)表示意見。
◎相關檔案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二等考試部分)修正草案預告表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第五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二等考試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
新聞來源:101.10.26 考選部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應試科目 表(二等考試部分)修正草案預告表
擬 訂 機 關 | 考選部 |
擬 訂 依 據 | 公務人員考試法 |
擬 訂 類 別 | 修訂 |
預 告 期 間 | 101 年 10 月 26 日至 101 年 10 月 31 日 |
公 告 刊 載 新 聞 紙 | 中國時報(101 年 10 月 28 日刊登 1 日) |
公 告 刊 載 網 站 |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
主 旨 | 擬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應試 |
說 明 |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 |
草 案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公務人 |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 |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 |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 |
◎ 第五條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二等考試部分) 修正草案對照表
壹、各等別普通科目: 一、二等考試: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 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憲法與英文,採申論式試題,占分比重為憲法、英文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 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中華民 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貳、各等別專業科目: 一、二等考試:各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三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除三等考試外國文外,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 之五十;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三、四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 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均為一小時三十分。 四、外國文就應考人選試外國語文應試外,兼試移民專業英文。外國語文占分比重為百分之七十五, 採申論式試題;移民專業英文占百分之二十五,採測驗式試題。 參、本考試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 應考人擇優錄取。 | ||||||||||
考試等別 | 修 正 規 定 | 現 行 規 定 |
說 明 | |||||||
試別 | 職組 | 職系 | 類科 |
應 試 科 目 | 職組 | 職系 | 類科 |
應 試 科 目 | ||
二等考試 | 第一試 | 安全 | 移民行政 | 移民行政 |
三、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 研究 | 安全 | 移民行政 | 移民行政 | 三、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 | 應試科目四、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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