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行政法申論題型】

一、甲、乙之建地相鄰,甲於其土地 上興建大型廣告看板,用以出租營利。某次豪雨過後,該看板下之土地受到嚴重侵蝕,隨時有倒塌壓垮乙屋之虞。乙乃請求該管工務局處理,惟工務局以災後重建工作繁重,且對私人建築不便插手為由, 僅去函某甲警告。請問工務局之處置是否合法?乙如不服時,應循何種途徑救濟?

【擬答】:

工務局之處置是否合法?

看板有隨時倒塌壓垮民宅,已 涉民眾生命安權之公共利益,該管工務局僅去函警告甲未具體處置維護民眾生命安全,此種消極及作為自然不合法。雖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惟法律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之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力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乙不服之救濟

承上述內容,乙得依國家賠償 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另針對行政機關之消極不作為請求行政機關應為作為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的請求權的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甈F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得提起給付訴訟請求管工務局為積極拆除等作為防止房屋受壓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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