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四、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二等考試及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男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1,6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494秒以內;女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8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280秒以內。

六、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6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之「外國文」未達50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詢問最新考情說明會速洽保成櫃台服務人員:02-23317517;02-23317518

或者http://goo.gl/fN8Ea 留下您的資料,保成服務人員將與您聯繫!


 

arrow
arrow

    移民署招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