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一般行政機關,人員採簡薦委任制任用。依據職系說明書規定,移民行政業務職務,原歸列於戶政職系,然其業務性質特殊,執行司法警察任務之人員,除應具備一般公務員核心職能,尚需具備司法警察專長,以執行強制性公權力之任務,不適宜由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戶政類科取才,為因應用人困境,進用所需專業人才,考試院爰於100年7月25日修正發布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及職系說明書,增列移民行政職系,並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規定,於100年9月 23日訂定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據以辦理考試。
 
本考試設有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各等別考試僅設移民行政類科。應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並具有本項考試規則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即可報考。另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4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分發任用。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暨其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本項考試職缺,以辦理外勤工作為主,須24小時輪值勤務,錄取人員主要分配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並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一、  專勤事務大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全國各縣市專勤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執行境內面談、外來人口查察等工作。
 
二、  國境事務大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執行旅客入出國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入出國冒用及偽變造證件之查處及人蛇偷渡查緝、反恐等工作。
 
三、  收容事務大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非法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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